建设单位信息 |
名 称:中华人民共和国绥芬河海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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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 系 人:刘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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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项目信息 |
地理位置:黑龙江省绥芬河友谊大道2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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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名称:中华人民共和国绥芬河海关组合移动式集装箱检测系统建设项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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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类别: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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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简介:为保障国家安全,防止走私等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,设置了组合移动式集装箱检查系统。本项目共购进1枚工业点状固态密封放射源,核素为60Co,活度为300Ci(1.11×1013Bq),用于组合移动式集装箱检查系统,使用在集装箱检测大厅内的检测扫描架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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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场调查信息 |
调查时间:2017年3月6日 |
陪同人姓名:唐金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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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查人姓名 |
从事专业 |
资格证书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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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丽娜 |
环境工程 |
A02(F)1310021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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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场采样信息 |
采样时间:2016年3月6日 |
陪同人姓名:唐金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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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样人姓名 |
从事专业 |
资格证书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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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光辉 |
环境工程 |
A02(F)1220019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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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场检测信息 |
检测、分析时间:2016年3月16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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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测人姓名 |
从事专业 |
资格证书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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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玉林 |
环境工程 |
A02(F)1220022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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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病危害因素 |
物理因素:电离辐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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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测结果 |
正常工作条件下,所检中华人民共和国绥芬河海关集装箱检查系统、建筑物外场所放射防护情况:放射工作人员及相邻区域的公众辐射水平均低于《货物/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》GBZ143-2015和《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》GB18871-2002规定的限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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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价结论与建议 |
(1)本项目集装箱检测厂房的选址及平面布置符合放射卫生要求; (2)本报告中涉及的1个放射源属II类放射源。根据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(2012年版)的通知》,按职业病危害分类,确定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; (3)通过对本项目放射源工作场所辐射剂量检测,本项目放射源周围的辐射检测数据,以及控制区和监督区边界的辐射剂量均满足《货物/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》(GBZ143-2015)及本报告设定的剂量管理目标值。能够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中的电离辐射危害并保证公众辐射安全; (4)建设单位建立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,及辐射安全防护组织、事故应急组织及相应职责比较全面具体,,认真落实执行能够保证放射安全的管理要求; (5)建设单位已购置必要的辐射安全设备,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、健康管理等制度符合要求,为射线装置的安全运行提供了必要的保障; (6)建设单位在加强日常放射防护管理,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以下建议的情况下,本项目所产生的电离辐射职业病危害是可以预防的。 建设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操作,严禁“旁路”或“取消”安全联锁系统。本项目集装箱检测系统为无司机检测系统,卡车就位后应确保司机离开检测大厅后再进行曝光检测;从以往的经验可知90%放射性事故是由于“人”的原因引起的,建设单位应完善放射防护管理,加强教育,树立企业安全文化,杜绝辐射事故的发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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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组评审意见 |
建设单位于2017年4月7日在哈尔滨市组织召开了本评价报告的专家审查会议,3名职业卫生专家库的专家对本报告进行了审查,专家组对本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讨论和审查,建议通过本报告书。 |
中华人民共和国绥芬河海关组合移动式集装箱检测系统建设项目
发布日期:2017年03月16日 09:26